友人告知,印尼那邊辦結婚有新規定,要上蝦米課的。。。
丫~~~~~!
冷靜~上網查查先.......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我國人與印尼籍人士結婚,需先經過本處結婚面談後方能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有關本處結婚面談流程,請參考本處公佈之「結婚面談流程說明」。
o_o .... O__O" 本處公佈之「結婚面談流程說明」到底在哪啦~?
1國人申請本處核發單身證明書
2印尼籍配偶應備文件
3登記結婚面談應備文件
4預約面談日期
5驗證及簽證規費
6報到面談及面談結果
7通過結婚證書驗證後手續
8申請簽證
- 本處將安排通過面談之印尼籍配偶在國人領取本處驗畢之結婚證書前,來處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講習,請印尼籍配偶依本處排定時間,到處參加講習。未參加講習者,本處將不發給結婚證書。
- 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處安排之日期前來參加講習者,請於講習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本處將安排其參加最近時間之講習。
自2009年9月24日起,申請中華民國、印尼跨國婚姻之印尼籍配偶赴台依親簽證及驗證婚姻文件,敬請依下述程序至駐印尼代表處辦理:
編號 |
程序 |
應 備 文 件 |
說 明 事 項 |
一 |
國人申請本處核發單身證明書 |
申請本處核發單身證明書應備文件: 1. 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 國人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複驗後之單身證明及國內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3. 國人護照正本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4. 印尼籍人士身份證及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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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印尼部份地區民政機關或宗教事務所於國人前往登記結婚時,要求國人出具本處核發國人印尼文單身證明書,故國人到印尼辦理結婚登記前,須先瞭解所需文件。 2. 倘印尼政府有關機關要求本處核發印尼文單身證明書者,請檢齊左列應備文件向本處申請。 3. 倘國人登記結婚之印尼民政機關或宗教事務所無需本處核發國人印尼文單身證明書,國人即可憑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併同我外交部複驗之中文單身證明,以及國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直接至配偶戶籍所在地登記結婚。 4. 申請印尼文單身證明書需2個工作天及規費印尼盾 Rp165,000元,提辦則需1個工作天及規費印尼盾Rp247,500元。 5. 國人獲本處核發之印尼文單身證明書後,即可向印尼籍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或宗教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書。 國人之印尼籍配偶倘為回教徒,則需在宗教事務所登記結婚,並於取得回教結婚證書(KUA手冊)後,向該地民政機關申請結婚核備證明書。 |
二 |
印尼籍配偶應備文件 |
印尼籍人士申請面談應備文件: 1. 印尼警察總局開具之印、英文良民證。 2. 印尼民政機關開立之單身證明。 3. 印尼民政機關開立之出生證明。 4. 上述三項證明文件均需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
1. 申請印尼警察總局之良民證,需檢具地方警察局所開立之良民證向印尼雅加達警察總局申請。 2. 相關證明文件必須驗證在正本。 |
三 |
登記結婚面談應備文件 |
一、填妥所需申請書表: 1. 公證、驗證申請書。 2. 結婚當事人個人基本資料說明書。 3. 切結保證書。 4. 委託書(請代辦人申請者需備妥委託書)。 5. 介紹人基本資料及說明書。 6. 印尼文件代辦人資料及說明書 7.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認識經過說明書。 8.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聲明書。 9. 印尼籍人士與在台有戶籍國人結婚依親簽證申請表。 二、國人應備文件: 1. 最近3個月內中文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 國人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複驗後之中文單身證明正本乙份。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3. 國人護照影本(首頁2份)。 4. 雙方婚宴交往之生活照片(非婚紗照),或其他可供證明雙方交往之佐證文件。 5. 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之結婚證書,以及由印尼國家立案之翻譯社譯妥之中譯本各乙份。 6. 曾有婚姻者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印尼籍人士應備文件: 1. 護照正本及影本2份(護照已更新者需檢附舊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曾赴台者附居留證正本)。 2. 經印尼司法暨人權部及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出生證明及良民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二吋(4x6)相片5張。 4. 最近三個月內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已更新者需繳交舊本正影本各乙份。 5. 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已更新者需繳交舊本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6. 曾有婚姻者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
1. 國人在印尼完成結婚登記後,向本處申請登記結婚面談。 2. 本處所有申請書表,請國人及印尼籍人士詳細閱讀並親自填寫清楚,倘填寫資料與面談時說明不符,將影響面談結果。 3.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聲明書」中第1至7項係填寫印尼籍人士資料,第8項配偶部份請填寫國人資料,填妥後由印尼籍人士親簽,簽名樣式需與護照簽名同。 4. 印尼籍人士曾與國人離婚者,需提供在台已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以及印尼有關單位核發之離婚證明書。 |
四 |
預約面談日期 |
1. 每週一上午9時至11時30分申請預約面談,本處將依登記面談人數及業務量排定面談日期。 2. 申請預約面談當日,申請人必須同時繳交外籍配偶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依親居留簽證費、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 |
1. 申請人可自行向本處申請預約面談日期,或由代辦人代為申請,惟每位代辦人每週至多可申請送件6件。 2. 本處於預約當日排定面談日期。 3. 結婚雙方均需於本處排定之面談日期到場等候,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處安排之日期前來面談者,請於面談日一週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予本處審核,本處將視面談人數及業務量另安排最近之可能時間面談,否則視同棄權,須重新繳費。 |
五 |
驗證及簽證規費 |
1. 結婚證書複驗費Rp 165,000。 2. 結婚證書中譯本複驗費Rp.165,000。 3.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同意書驗證費Rp.165,000。 印尼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費:Rp.726,000。 |
倘經面談後遭本處拒絕核發印尼籍人士簽證及文件驗證者,本處將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以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之規定,不予退費。 |
六 |
報到面談及面談結果 |
當事人來處報到時,應備下列文件: 1. 國人攜帶護照正本及繳交規費收據。 2. 印尼籍人士攜帶身分證正本。 3. 印尼籍人士倘依法更改姓名者,須提出有關證明。 4. 面談結果會在面談後一週內公告。 5. 本處將於二週後驗畢並核發通過面談者之結婚證書、中文姓名聲明書。 6. 面談未獲通過者,請憑結婚面談登記收據將所交本處之所有相關文件正本取回。 7. 本處要求補件者,請依規儘速補件,以利本處審核及公告結果。 8. 本處認有必要向印尼有關單位查核資料者,將俟印方查復後續審核,並公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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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人訂於面談當日返國者,可出具機票正本,並優先安排面談。 2. 本處將於面談後之一週內審核完畢,星期二,星期三面談結果在下週一下午約2點公告;至星期四,星期五面談結果,公布時間為下週三下午約2點。面談結果公告將張貼於領務大廳,請當事人或代辦人自行查詢,或來電向本處洽詢。通過面談之印尼籍配偶倘有必要領取印尼單身證明,可於領取本處驗證後之結婚證書時,向本處洽取。 3. 由於結婚面談資料涉及當事人隱私,故倘非當事人或代辦人電話,本處有權拒絕回答面談細節。 4. 本處受理結婚面談以一次為原則,惟面談未獲通過者,仍可採取救濟辦法。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於面談結束後90天內,備妥陳情書及檢附有關結婚新事證之有利佐證資料送由本處審核,並將於一個月內審核完畢公告結果,當事人亦可電話本處洽詢。 5. 倘獲本處安排再次面談者,必須於本處排定之面談日期前一日來處登記,並於面談當日到場等候,否則將視為棄權。 6. 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處安排之日期前來再度面談者,請於排定面談日二週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予本處審核,本處將視情形安排於三個月後再來處面談。 7. 除非另有有利事證,否則本處辦理結婚面談至多「三次」。 |
七 |
通過結婚證書驗證後手續 |
1. 當事人通過面談後,持本處驗發之結婚證書及印尼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向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複驗,並至我國戶政單位完成國內婚姻登記。 2. 印尼籍配偶至我國衛生署認定之合格醫院完成體檢,並經印尼公證人認證體檢報告後,向本處申請複驗。 3. 印尼籍配偶另將印尼警察總局核發,並經印尼司法暨人權部、外交部複驗之良民證至本處申請複驗。 4.通過面談之印尼籍配偶,為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須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
1. 印尼籍人士倘患有傳染性疾病者,須經醫師證明治療痊癒或無傳染他人之可能性,本處始同意核給適當簽證赴台。 2. 印尼籍配偶申請本處複驗體檢報告及印尼警察總局良民證時,須檢附印尼護照影本乙份。本處驗證各項文件須 Rp165,000規費及五個工作天,有必要提辦者,請備妥提辦單及繳交規費 Rp247,500,本處將於三個工作天後發件。 3. 本處將安排通過面談之印尼籍配偶在國人領取本處驗畢之結婚證書前,來處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講習,請印尼籍配偶依本處排定時間,到處參加講習。未參加講習者,本處將不發給結婚證書。 4. 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處安排之日期前來參加講習者,請於講習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本處將安排其參加最近時間之講習。 |
八 |
申請簽證 |
印尼籍配偶申請簽證須繳文件: 1. 經本處複驗之三個月內體檢報告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 經本處複驗之印尼警察總局良民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經本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影本。 4. 已在國內辦妥結婚登記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5. 國人護照首頁影本乙張,以及印尼籍配偶護照首頁影本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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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具必要文件後,本處將視情況發給國人之印尼籍配偶居留或停留簽證,倘係核發停留簽證,結婚面談前所收之居留簽證費用差額將不退費。 2. 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乙項;另印尼籍配偶入國前需接受愛滋病毒檢驗。 3. 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印尼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下午1時至5時)、泰語、英語及柬埔寨語等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之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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